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税种之一,房地产税(财产税)的立法与改革有许多国外先例可循。美国财产税历史悠久、成熟完善但却面临着日益衰落的前景,其经验对拟进行房地产税立法改革的我国有诸多可借鉴之处。
财产税
一、美国财产税多次立法限制导致财产税衰落
美国财产税已有200多年历史,各州财产税法律历经多次修订完善,征纳税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、公开透明,但仍受到美国民众的广泛诘难和指责,更是引发了多次抗税革命,通过的立法限制导致了财产税的衰落。
第一次大规模财产税立法限制发生在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时期。1929—1932年公众收入减少了一半,而财产税收入弹性小税负稳定,导致财产税占纳税人收入比重大幅提高,1931年竟然高达11.3%,这引发纳税人强烈不满。美国全国大约有3000—4000个地方同盟发起了税收改革,导致有16个州通过财产税税收限制法案,对财产税规定税率上限并设置财产税优惠政策。同时,一些州调整了税收结构,加强销售税和所得税,减少对财产税的过度依赖。上述措施缓解了居民的财产税税收负担,到1940年财产税在纳税人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到5.8%。
第二次大规模财产税立法限制发生在20世纪70—80年代的经济滞涨时期。通货膨胀导致房地产价值上涨过快,居民收入增长却停滞,而地方政府并没有随之降低税率,公众财产税负飙升,来自私人业主的财产税比重由1970年的34%升高到1978年的44%,由此引发了对财产税的收入、税率与评估价值等的全面限制。1978年第13号提案即“人民倡议限制财产税”宪法修正案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通过,成为现代财产税限制的开始,并在美国其他州引发连锁反应,其影响力持续至今。比如,堪萨斯州在1970年实施财产税总体收入限制法案,亚拉巴马州在1972年实施了财产税总体税率限制法案,马塞诸萨州在1980年实施了“21/2法案”,卡罗来多州通过 “纳税人权利法案”等。据统计,2006年美国共有34个州实行财产税税率限制;29个州对财产税收入进行一定限制;有20个州对评估价值增长也有限制规定。第二次财产税限制立法的范围之大、手段之多可见一斑。美国地方政府财产税占其一般财政收入比重由1927年的68.8%下降至2006年24.69%。
近年来,美国民众对财产税改革仍争议不断,佛罗里达、乔治亚、印地安那等一些州着手新的立法改革。为防止地方政府违背居民意愿提高财产税收入,印地安那州的立法者将财产税征管权限由地方上移至州政府。该州税收筹集委员会提出长短期两个方案:短期方案将住宅财产税在2009年消减35%,居民财产评估增值率限定在1%以内、商业财产限定在3%,以州政府指定的估价员代替县、镇选举的估价员,部分学校教育支出转移至州;长期方案是州政府将销售税税率由6%提高至7%,以当地居民6年期平均收入增长率来限制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增长率。2009年10月,佛罗里达州议会通过了税收改革方案,将家庭住宅税收免征额由2.5万美元增加到5万美元,采纳“保护家园倡议”关于税收限制和减免税的建议。乔治亚州最为激进,该州通过作为宪法修正案的GREAT提案(Georgia’s Repeal of Every Ad-Valorem Tax),主张废除财产税,提出增加销售税来取代财产税。即提高销售税税率、取消所有销售税减免项目,以增加的销售税来弥补财产税减少的税收收入。在民众普遍抱怨甚至要求废除的压力下,美国的财产税前景堪忧 。